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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紛爭解決制度系列12】MLB的薪資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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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熱搜[香港加密貨幣,搶包山],在目前大聯盟勞資團體協約(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CBA)之下,球員必須在一個球季結束時,具有6年以上的大聯盟服務年資,始取得自由契約球員資格得與任何球團(包含原所屬球團與其他球團)簽訂契約。原本,在球員成為自由契約球員前,球團只要遵守基本協約中的約定,提供最低保障薪資給球員即可;然而,為平衡球員與球團之權利,即一方面讓球團得於符合相關條件下保留球員一段時間,另方面讓球員在無法自由與其他球團簽約前,仍得取得與其身價相當的薪資,故創設了薪資仲裁(Salary Arbitration)制度。大聯盟基本協約對於薪資仲裁制度的內容,就仲裁球員之資格、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方式及仲裁人可考量的因素等仲裁相關要件,均有詳細的規定。 一、得提起仲裁之球員資格(一)球員單方面得提出之情況在大聯盟的基本協約中,在成為自由契約球員之前,符合以下二種服務年資之球員,對於球團所提出之薪資數字不同意時,得不經球團同意單方提出薪資仲裁:A、具3年以上未滿6年的大聯盟服務年資(MLB 2017 CBA, art. VI(E)(1)(a));B、具2年以上未滿3年的大聯盟服務年資,其最近一個球季的服務年資至少在86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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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屬於此類服務年資之球員中屬前22%者。此類服務年資2年以上未滿3年而具仲裁資格之球員,被稱為「超級二年級生」(Super Two Player – MLB 2017 CBA, art. VI(E)(1)(b))- 如我國出身的球員王建民,於2008年時即依超級二年級生取得申請薪資仲裁之資格。(二)雙方合意提出之情況在球員不具有單方提出薪資仲裁之年資,或球員已經具有自由契約球員之年資,但其與球團同意續約,但對於薪資無法達成合意時,即可依雙方合意提出薪資仲裁(MLB 2017 CBA, art. VI(E)(1)(a))後段)。然而,在球員的大聯盟服務年資不符合單方申請薪資仲裁資格時,球團除了受最低薪資的規範外其得單方決定球員的薪資,故球團並無理由同意薪資仲裁。所以,由球員與球團雙方合意提出之薪資仲裁的情況,多為球員已符合自由契約球員的資格,但可能無法從其他球團取得令其滿意的複數年契約,球員始有可能同意原所屬球團所提出之薪資仲裁。例如,波士頓紅襪隊(Boston Red Sox)球員David Ortiz,於2011年球季結束時已符合自由契約球員資格,但因無法從自由球員市場上取得令其滿意的複數年合約,其遂同意紅襪隊所提出之薪資仲裁。 二、仲裁人的任及仲裁庭之組成依照大聯盟基本協約的規定,大聯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每年都會共同選出仲裁人。若無法在每年的1月1日前決定仲裁人名單,雙方應共同請求美國仲裁協會提供傑出且相關專業的仲裁人名單,並從該名單中交替選擇仲裁人。所有的案件均應由3個仲裁人組成的仲裁庭來審理,且由大聯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共同於此3人中指定1人為主任仲裁人,擔任仲裁庭的主席。(MLB 2017 CBA, art. VI (E)(5)) 三、仲裁相關程序及規定(一)交換薪資日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在球團向球員表示續約後,應儘速確定符合資格之球員。球員不滿意球團所提出之薪資而欲提出薪資仲裁,需先向大聯盟球員工會為通知。然後,大聯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各自向球員與球團要求欲請求與提供的薪資字,並需在以下年度的時間交換雙方的薪資數字。 球季 交換薪資日期 2017 1月13日星期二 2018 1月12日星期五 2019 1月11日星期五 2020 1月10日星期五 2021 1月15日星期五 *資料來源MLB 2017 CBA, art. VI (E)(2)(二)球團提出薪資之限制大聯盟訂有最低薪資及最大減薪幅度之保障,故球團所提出之薪資數字,依目前有效之大聯盟CBA,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二個要件:1、不得低於每年的最低薪資球員只要一上到大聯盟,依照CBA的約定,都受到最低薪資的保障。依目前的CBA,2017年的最低薪資是USD 535,000、2018年的最低薪資是USD 545,000、2019年的最低薪資是USD 555,000等。球團與球員續約,年薪不得低於最低薪資。(MLB 2017 CBA, art. VI (A)(1))2、最大減薪幅度球團所提出的薪資數字,其減薪幅度不得超過球員上一季薪資的20%或超過前二季薪資的30%。(MLB 2017 CBA, art. VI (B)(1)(a))由於有這些限制,有些球團認為球員的表現,其所想要提出的薪資,超過最大減薪幅度時,就會對該球員不續約(英文原文為non-tender),使得球員成為自由契約球員。例如,2016年11月底時,密爾瓦基釀酒人隊(Brewers)即對身為當年度國家聯盟全壘打王的一壘手Chris Carter不續約,以避免與Carter進入薪資仲裁,因為據估計,若進入薪資仲裁,Carter在仲裁中可取得的2017年的薪資約為美金810萬元(Brewers To Non-Tender Chris Carter)。(三)仲裁程序1、應提交之文件球員及球團除應提出自己主張的薪資數字外,尚需提交給仲裁庭一份雙方已簽名而僅薪資數字空白的球員標準契約。此時,球員屬於已和球團簽約之球員,僅薪資數字有爭議而待仲裁庭為裁決後即確定。(MLB 2017 CBA, art. VI (E)(4))2、仲裁日期除了有特殊的原因,一般薪資仲裁的案件乃是在2月1日到2月20日之間舉行(MLB 2017 CBA, art. VI (E)(13))。亦即,在大聯盟新球季春訓開始前或剛開始即解決薪資爭議問題。3、仲裁地由於大聯盟春訓是在每年的2月開始,而球團的春訓地點依各球團有所不同,但多集中在佛羅里達州(Florida)及亞歷桑那州(Arizona),為使球員能在仲裁後馬上投入春訓,或需離開春訓營而參與仲裁聽證時毋庸長途奔波,故選擇在離春訓地點最近的四個城市進行仲裁聽證的地點,即洛杉磯(Los Angeles)、坦帕(Tampa)、奧蘭多(Orlando)或鳳凰城(Phoenix)等作為仲裁地。(MLB 2017 CBA, art. VI (E)(6))4、仲裁聽證仲裁聽證將以不公開的方式來進行,當事人的一方都有1小時的陳述時間及1次半小時的反駁及提出總結的時間。然而,對於證人為交互詰問的時間並不算在上述時間內,且若仲裁庭有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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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將時間延長。(MLB 2017 CBA, art. VI (E)(7))5、仲裁得考量之因素由於仲裁毋庸公布仲裁理由及仲裁人的投票結果,為免仲裁人漫無標準地為決定,故基本協約中明文規定仲裁人得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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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限於①球員對於球團的貢獻(包含但不限於其整體表現、特別的領導能力及公眾的吸引力),②球員生涯的貢獻,③球員過去的薪資,④服務年資相差1年以內球員的薪資,⑤球員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及⑥球團最近的表現,包含於聯盟的地位及到場球迷人數等作為公眾接受度的考量因素等(MLB 2017 CBA, art. VI (E)(10)(a))。然而,對於下列的因素,則不允許在為仲裁判斷時作為考量,其包含①球員及球團的財務狀況,②除了因表現優良而得到年度獎項的評論外,不得考量媒體的評論,③任一方於提出仲裁前所要求的薪資,④雙方聘任仲裁代表人所支出之費用,⑤其他運動或職業的薪資等(MLB 2017 CBA, art. VI (E)(10)(b));再者,球團是否支付的豪華稅(Competitive Balance Tax)亦不得作為仲裁考量的因素(MLB 2017 CBA, art. VI (E)(12))。換言之,像中職以往的球團常以「共體時艱」,即以球團之財務狀況來作為球員不調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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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LB的薪資仲裁即不存在。 (四)仲裁判斷1、時間薪資仲裁由於需配合球員投入春訓,而無法讓仲裁庭為長時間的思考,故規定在仲裁聽證會終結之後,仲裁庭應在24小時內作成仲裁判斷。(MLB 2017 CBA, art. VI (E)(13))2、方式大聯盟的薪資仲裁與一般的仲裁方式不同,其乃是採取「當事人出價擇一決定仲裁」(final offer approach,the last-best approach),也就是仲裁庭所為的仲裁判斷只能就當事人雙方所提出的薪資數額,擇一選取作為最終決定(MLB 2017 CBA, art. VI (E)(13)),不得就雙方所提之數字外,另為其他薪資數額之決定。和一般仲裁相同,薪資仲裁判斷並不對外公開,其結果只通知球團、球員、大聯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且不附具理由及仲裁人投票內容。然而,主任仲裁人則需於每年的3月15日時,將當年2月舉行的仲裁案件的每一個仲裁人投票的內容,通知大聯盟球員工會與大聯盟勞工關係部門。 四、仲裁效果(一)促進球員與球團間協商後的和解薪資仲裁制度自1973年建立以來,由於其顧及職業棒球之特性而有別於一般仲裁制度之設計,促進了球員與球團間對於薪資爭議為誠信善意協商後之和解。依論者之歸納,大聯盟薪資仲裁計有以下的優點:①降低薪資紛爭解決的成本且避免罷工,符合成本效益分析;②鼓勵雙方當事人為合理之協商來降低成本,促進了仲裁聽證進行前的和解;③因當事人認為其具有公平性,符合程序正義;④其乃是介於保留制度與自由契約球員間的機制,平衡球員與球團的利益,進而促進了球員、球團、球迷及棒球比賽等全體之利益。從實施薪資仲裁制度以來,薪資爭議具有高的和解率即可證明此機制的成功。從1974年到1993年的20年間,符合薪資仲裁資格之球員數目為3825個,其中僅1765個球員申請薪資仲裁;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中,有1398個球員在仲裁聽證前與球團達成和解,只有360個案件進入仲裁聽證,即在所有申請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中,有將近80%的球員與球團就薪資爭議為和解,僅約20%的薪資爭議最終以仲裁解決,平均每年進入仲裁聽證的案件為18件。1994年到2004年間,有857個球員申請薪資仲裁,僅有101個案件進入仲裁聽證,即所有提出薪資仲裁的球員中,有超過88%的球員與球團和解,僅不到12%的薪資仲裁最終以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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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年進入仲裁聽證的案件不到10件從2005年到2012年間,進入仲裁聽證的案件有45件,每年件數從3件到8件不等,平均每年進入仲裁聽證有做出仲裁判斷的案件不到6件。於2013年時,有213位球員符合申請薪資仲裁之資格,其中133位提出薪資仲裁,但所有的薪資爭議案件均於仲裁聽證前經球團與球員協商後為和解,亦即2013年為實施仲裁制度以來,所有薪資爭議均由當事人以協商後和解而未進入仲裁聽證的一年。由以上說明可得知,現行大聯盟仲裁制度的建立,可以說是球員工會在聚集了整個聯盟大部分球員的支持下,透過勞資團體協約談判,所得到最重要的結果。從以上的數據趨勢可知,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實施薪資仲裁的近四十年來,真正進入仲裁聽證程序而以仲裁判斷來解決薪資爭議的年平均案件數,呈現越來越少的趨勢。顯見,薪資仲裁真正能夠達到促進當事人為協商和解之目的,僅於少數案件中成為當事人無法和解後的備位機制。(二)球員取得符合身價之薪資雖然,有論者認為,薪資仲裁使得球員薪資大幅上升,不具有自由契約球員資格之球員,透過仲裁卻能取得相當於自由契約球員之薪資,不具合理性。有此批評的源由,乃是基本協約中規定,薪資仲裁時應考量的因素包含了「服務年資相差一年以內球員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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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大聯盟服務年資5年的球員,其申請薪資仲裁時,仲裁庭得考量具大聯盟服務年資6年之球員即自由契約球員的薪資。而自由契約球員在協商契約條件時,會使用薪資仲裁不得考量的因素,包含球員未來的表現等,即自由球員的簽約考量,含有某種程度的投機因素,故薪資仲裁參考自由契約球員的薪資並不合理。然而,此種論點並非的論,因為球員在符合薪資仲裁資格前,不論其表現為何,球團僅有提供其聯盟最低保障薪資之義務,亦即球員在其大聯盟年資的前3年,與其市場價值相比,幾乎都是被給付不足額的薪資。例如洛杉磯天使隊(Los Angeles Angels)的外野手Mike Trout,於2012年為其在大聯盟第一個完整的年度,因超級的表現,不僅於球季中入選明星隊(All Stars Team),於球季結束還獲得所屬美國聯盟的多數獎項,包含新人王(Rookie of the Year)、外野手銀棒獎(Silver Slugger)及年度最有價值球員(Most Valuable Player)第二名,其表現與年薪美金2000萬元以上之最有價值球員底特律老虎隊(Detroit Tigers)內野手Miguel Cabrera幾不相上下。然而,由於Trout尚未取得仲裁或自由契約球員資格,最終洛杉磯天使隊行使契約更新權,並決定其2013年的薪資為美金51萬元,僅比當年保障底薪美金49萬元高約4%而已。故,球員在薪資仲裁後取得高額的薪資,乃是在補償其在不具薪資仲裁資格前,被少付的薪資而已。此外,論者認為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亦可說明薪資仲裁對於球團與球員之合理性及其屬於平衡雙方利益的措施之一,並非一味對球團不利:①薪資仲裁制度乃是球團與代表球員的大聯盟球員工會所協商而來之結果,球團同意此制度必定已就所有的利弊得失為考量;②薪資仲裁對棒球運動整體均有利,其創造了球迷的討論話題並促進競爭的平衡,因此提升了整體的收入而抵銷了球團老板對於薪資成本的負擔;③球團實際上不一定會給付符合仲裁資格球員仲裁後的薪資,因為若球團認為仲裁後的薪資超過球員之身價,其仍有各種方式避免,如不提供新約給球員而使其成為無契約拘束之自由球員或將球員交易,即可不必支付該薪資。 五、結論美國職棒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為了符合職業棒球運動薪資爭議需快速解決之要求,故採取不同於其他的仲裁方式,僅能就當事人出價擇一為決定且規定仲裁判斷毋需附具仲裁理由。而且,為免仲裁漫無標準,並減少與球員技巧及表現無關的事項影響仲裁,故明文限制仲裁人得考量及不得考量之因素,以使仲裁有相當的可預測性存在。再者,採取「當事人出價擇一決定仲裁」之方式,具有鼓勵球團及球員以誠信的態度來進行薪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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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球員或球團儘量提出合理的數字而非漫天減價。依大聯盟薪資仲裁的設計,仲裁乃是要讓球員獲得較接近其真正市場價值之薪資,故當事人雙方所提的薪資數字較為接近仲裁庭認定之球員身價之一方,則會贏得仲裁。在雙方當事人交換薪資數字後,仲裁聽證舉行前,仍有一段時間得以協商以達成共識,故若雙方提交的薪資數字相對合理且差距收斂的情況下,則當事人和解之機會大增。故,論者認為,大聯盟薪資仲裁制度,具有促進當事人以誠信善意來協商並有利當事人達成和解之機制。**相關系列文章運動紛爭類型與案例介紹【運動紛爭解決制度系列1-1】MLB的申訴仲裁制度 ,